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千手观音”公堂握手言和
黄素兵

  圣洁灵动的舞姿,静穆慈祥的眼神,古朴/0浑厚的音乐,金碧辉煌的色彩,“千手观音”以其浓郁的民族特色和超凡的艺术感染力征服了亿万观众。今年五一前夕,这台浓缩数残疾人艺术精华的表演在江苏南通举行。然而,“千手观音”的帷幕刚刚拉上,主办商与承办商之间却因票房款产生纷争。11月9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
    南通五山旅游投资开发公司为提高企业知名度,推动狼山风景区旅游业的发展,拟举办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来南通演出活动。2005年3月17日,五山旅游公司与南通某剧院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由五山旅游公司委托某剧院邀请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某剧院举行演出活动,《演出协议书》由剧院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签订;五山旅游公司承担演出的一切费用,并支付剧院租场费2万元;剧院提供全场演出票,必要时协助五山旅游投资公司售票。待演出结束后,双方共同核算成本,如有盈利双方按三七分成;如亏损,由五山旅游公司承担。同日,某剧院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按商定的演出时间、地点和演出费签订了演出合同。此后,五山旅游公司通过剧院支付了演出费,向某剧院支付了场租费1万元。
    4月30日,一场冠名为“‘军山之夏’大型系列活动开幕式——‘千手观音’走进南通大型歌舞晚会”在南通某剧院如期举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演出结束后,主办商与承办商对票房款及有关费用的结算产生争议。五山旅游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剧院支付票款24万余元。
    五山旅游公司诉称,被告某剧院在协助原告销售演出票过程中,有499张票、票款金额计24万余元在售票结束后至今一直未与原告结付,导致演出盈亏且无法核算。
    某剧院则认为,原告五山旅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一是没有依约付清全部场租费,二是迟延支付演出费。另外,由于五山旅游公司在出票初期就大量赠票,从而对票房销售造成负面影响,故按双方商定,在演出前两天,将难以出售的余票赠送给有关单位。现扣除原告的借款和相关费用,原告应支付某剧院3万元。为此,某剧院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本案原被告在南通均有一定知名度,由于双方争议颇大,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案情的复杂性,法院先后组织了三次协调。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扣除五山投资公司支付某剧院借款5万元、场租费1万元以及某剧院在演出期间代垫的其他费用,某剧院应支付五山投资公司出票款6.5万元。
    11月9日,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在崇川区法院签收了调解书。至此,一场因“千手观音”引发的诉讼案获得了圆满解决。